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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理由15853855056

而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正是企业法律顾问*主要、*重要的工作。

阅读(680) 评论(0) 2022-04-24 15:43

临沂企业/公司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作用、必要性和重要性

也许,您驰骋于商海,忙于公司的经营,公司也无常年法律顾问或相关法律人员,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合同审核、风险预防、应收账款回收、企业经营中的其他民事及刑事法律工作可能存在较多法律风险。这些问题需要专职法律顾问来为您排忧解难、提前预防,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下面就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贵司需开展的法律工作及贵司完善法律建设的成本做一简要分析,供您参考。 一、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1、有利于企业及时得到全面而周详的法律服务 企业在逐渐发展壮大过程中会越来越多地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而且在实际的业务经营中会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债务清偿、知识产权保护、员工劳动纠纷、行政刑事合法性等。如果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日常得到及时的防范和化解,不必在事务当急时有茫然无措之困。 2、为企业保驾护航,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能综合运用其掌握和积累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市场影响、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透彻地分析和预防法律风险,权衡多种法律解决方案的优劣利弊,以企业利益*大化为出发点,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或萌芽状态,进行有效地识别、规避和化解,大大降低了法律风险和纠纷处理的成本,有力地保障公司企业稳健、快速地发展。 3、有利于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具体承办法律事务,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从而杜绝了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财经 纪律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有效地避免企业因法律意识不强而遭受经济损失。 4、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 企业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和决策者有法律意识、现代意识和前瞻意识的表现,也是一个企业成熟、稳健、规范的标志,不 仅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商业信誉,而且会在客观上促使自己的伙伴或者对手,在进行合作或竞争时会有所顾忌,不至 于随意违约或者肆意采用非法手段。 二、贵司现要开展的法律工作 1、制定完备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2、经济来往中的合同拟定与审查; 3、应收账款回收; 4、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5、劳动争议出现时的协调与法律咨询。 上述五项工作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认真落实的,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不容马虎。 三、贵司完善法律建设的成本效益分析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视公司规模大小,每年支出1-3万元左右,就可以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及服务,公司的法律风险及疑惑,马上可 以解决,初步估计可为公司减少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潜在损失。 四、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 1、 为公司起草、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同时逐步建立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2、 帮助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人力、行政、经营、财务等规章制度; 3、 就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咨询解答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4、 应公司要求为员工开展法律培训; 5、当公司可能面临法律纠纷时,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应公司要求参加各类商务谈判; 8、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务。 若贵司有初步的合作意向或贵司现有法律方面的疑惑,欢迎随时与我们律师团队联系,并期望贵司生意兴隆!欣欣向荣!

阅读(4334) 评论(0) 2015-03-02 16:07

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律师职责和工作范围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民事行为提供法律论证; (二)接受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安排参与起草或研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接受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安排参与起草或研究市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草案; (四)为市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 (五)为市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六)为市政府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七)为市政府处理涉法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八)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参加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九)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阅读(1923) 评论(0) 2014-06-21 13:34

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临政办发[2014]28号 *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续聘、解聘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主任,下设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联络、工作分派、考核管理等具体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工作室办理。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若干名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并报市政府批准。获聘的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者,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律师工作经历;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民事行为提供法律论证; (二)接受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安排参与起草或研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接受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安排参与起草或研究市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草案; (四)为市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 (五)为市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六)为市政府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七)为市政府处理涉法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八)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参加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九)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及时报告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三)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报告,以便另行指派人员。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分派法律事务时,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例会和专门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召集。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规定参与处理市政府的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法律顾问通过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成意见,或者直接由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提供书面意见; (三)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及处理其他涉法事宜需要法律顾问的,由市长、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通知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进行安排,出具书面意见须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获得处理法律事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 (三)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形象或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因处理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的,应当持有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相关政府或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使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印章。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必要时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未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批准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三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市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市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聘期届满,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依本办法申请续聘。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临时聘请法律专家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和临时聘请法律专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市政府法制办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市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每年度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 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6 月19 日。

阅读(1578) 评论(0) 2014-06-21 13:32

如何做好临沂政府法律顾问

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游 袤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我觉得做好政府或者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如何做好?个人有以下体会。 一、当好一个法律人 这是首要的。因为政府领导的行政经验比律师丰富的多,且有庞大的行政队伍,政府不需要我们律师是一个行政人,需要的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支持的法律人。那么怎么样做好一个法律人呢?我觉得: *、做一个熟悉法律的人。政府领导寻求律师支持往往是很急的事,需要你马上给出意见。如果我们对法律并不熟悉,不能让领导及时决策或者安排工作,那么是有损律师形象的,政府也可能不再聘请你做顾问了。尽管一般律师不可能对各类法律通熟,但是对政府顾问律师要求就不一样了。所以,作为政府顾问律师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及刑事的法律知识都应当全面熟悉。 第二、做一个运用法律的人。熟悉法律知识是前提,关键是要运用,要能够把自己所熟悉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政府可能涉及到的各项工作中或者具体事务中去。有时候政府在处理某些问题时需要并用行政、经济、法律的多种手段。那么作为政府顾问律师就应当能够把法律的规定信手拈来,要把法律知识用活,把法律手段用足。如果茶壶煮饺子——倒不出,是一件很可悲的事。 第三、做一个善于提出法律意见的人。当遇到政府或者领导的决定有法律上的障碍时,作为政府的顾问律师是有义务提出意见的。可是敢于提出意见还不行,还要善于提出意见。政府领导每天处理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很疲劳,有时候还会心情不好。如果我们提意见时不讲究方式方法,很可能会弄巧成拙。如果我们直来直去,只顾我们自己的意见提了,采纳与否我们置之不问的话,一是与我们的职业道德与纪律相背,二是这样的律师事后*会从政府法律顾问的名单中出局。 二、处理好二个关系 *、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府领导往往思考政策的问题多些,花很多的经历考虑上级政策如何在本地落实,考虑如何充分争取政策、利用政策促进本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律师恰恰相反,往往是考虑法律的问题多些,遇到事情多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在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中,有些事情如果仅仅从法律角度出发,虽然可以从法律上解决一个问题,但是却会产生其它的几个问题。政府在处理政务的过程中,不希望用一个矛盾换成另一个矛盾,更不愿意换成另几个矛盾。所以,政府顾问律师必须要站在政府的角度思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永康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是高屋见瓴的,我们要深刻领会。 第二、要处理好个人业务与顾问工作的关系。律师业务范围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其中之一,甚至还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就重要性来讲,有时候政府的某一个项业务比其他许多业务都要重要的多。再加上领导的时间很有限,活动安排的也很紧。出现了一些突发事件,可以还会临时通知顾问律师参加。这就要我们权衡并灵活处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应该及时参加政府的活动。如果一个律师因为自己的某一个业务而置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不顾,我敢断言,这个律师是做不起来的。政府的律师顾问需要在某一方面作一点牺牲,何况“舍”与“得”并不完全分离。 三、把握好三个理念 *、把做政府顾问律师当荣誉。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不能否认的现实是,中国还是一个身份社会、一个关系社会、一个权力社会。一个县只有那么几个县长副县长,一个省也只有那么几个省长副省长,我们能够为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应该首先看成一种荣誉。有的律师把经济收看得过重,往往还没有做一件事就先提出了经济报酬,甚至有的不愿意做奉献的事。我敢说,一个渺视荣誉的律师,一心钻到钱眼里去的律师*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第二、把做政府顾问律师当责任。把事当事,把人当人,这是有辩证关系的。你把事当事,就会把你当人;你把事不当事,就会把你不当人。作为政府顾问律师要有一种比处理个人业务更厚重的责任感,这个道理我们很清楚。现实中,我们有些顾问律师对政府的顾问业务仅仅只是”顾而问之“,并不潜心研究;对待政府的案件,仅仅出庭应付,把胜诉与否并不当回事。甚至还有的认为政府的“公家”,输了官司也不要紧。这既违背职业道德,又是完全没有责任心的。 第三、把做政府顾问律师当使命。这是比责任更高的要求了。律师的职责是什么?我认为就是二个方面: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政府顾问律师。一方面我们要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要帮助政府依法行政。这与前述敢于提意见和善于提意见有同意之处。作为政府顾问律师,我们不能对不起社会对律师的期望,也不能对不起“政府法律顾问”的荣誉。如果我们一方面在追求社会法治和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放纵践踏权利和违法行政,那么,律师还称得上是法律人么?!

阅读(1554) 评论(1) 2014-06-21 13:29

临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15853855056

 日前,临沂市政府出台《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市政府将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办法自2014年6月20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据介绍,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认真研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办法》。   《办法》规定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职责、纪律、工作要求、权利、义务、工作程序、解聘、经费保障等内容。市政府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者,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律师工作经历。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聘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据介绍,市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民事行为提供法律论证,参与起草或研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协议草案,为市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信访事件、涉法案件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和参加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应邀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会议,获得处理法律事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阅读(0) 评论(0) 2014-06-21 13:25

临沂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服务内容15853855056

临沂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服务内容 1。销售合同的起草、修订; 2。关于销售合同纠纷的咨询; 3。参与重要销售合同或合同纠纷的谈判; 4。出具关于销售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5。代理企业参加销售合同纠纷的仲裁或诉讼; 6。为企业的销售和管理人员提供关于签订销售合同技巧的培训; 7。出具关于重要销售合同谈判对象的尽职调查报告; 8。在企业发生重大合同纠纷时到现场办公见证; 9. 采购合同的起草、修订; 10. 关于采购合同纠纷的咨询; 11. 参与重要采购合同或合同纠纷的谈判; 12. 出具关于采购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13. 代理企业参加采购合同纠纷的仲裁或诉讼; 14. 为企业的销售和管理人员提供关于签订采购合同技巧的培训 15. 出具关于重要采购合同谈判对象的尽职调查报告 16. 在企业发生重大合同纠纷时到现场办公见证; 17. 劳动合同的起草、修订; 18.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咨询; 19. 参与重要采劳动合同纠纷的谈判; 20. 代理企业参加采购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或诉讼; 21. 为企业的人事和管理人员提供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技巧的培训; 22. 商标申请代理; 23. 商标申请咨询、商标纠纷咨询; 24. 著作权[包括软件]登记代理; 25. 著作权[包括软件]登记咨询,著作权[包括软件]纠纷咨询; 26. 专利申请代理; 27. 专利权相关咨询、专利权相关纠纷咨询; 28. 商标、著作权、专利权诉讼代理; 29. 商标、专利企业战略设计; 30. 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相关权利的转让谈判; 31. 公司设立的方案设计; 32. 公司治理结构设计; 33. 公司治理结构咨询; 34. 公司章程起草和修改; 35. 代为参加股东大会; 36. 公司收购、合并的方案设计; 37. 公司收购、合并的协议审查; 38. 公司收购、合并的商务谈判; 39. 公司收购、合并中的尽职调查; 40. 出具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4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 42.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代理; 43. 企业技术*认定咨询; 44. 企业技术*申请代理; 45. 生产许可证申请咨询; 46. 生产许可证申请代理。

阅读(1567) 评论(0) 2012-07-02 20:22

临沂银行金融投资行业法律顾问律师15853855056

临沂金融保险律师业务范围:临沂金融律师,临沂保险律师,临沂银行律师,临沂外汇律师,临沂证券律师,临沂股票律师,临沂理赔律师

阅读(1167) 评论(0) 2012-04-11 20:38

临沂*法律顾问律师15853855056

多名职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队,为中小企业及个体共商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 1.审查、起草、修改、代签合同 2.企业风险防范 3.员工法律知识培训 4.商务谈判 5.通过电话网络等手段全程接受企业法律咨询等 6.每月不定期去企业出勤一次,现场审议

阅读(1904) 评论(0) 2012-04-11 20:33

临沂招聘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临沂招聘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临沂法律顾问律师张修强律师,临沂市*大的律师事务所、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0910856381。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积累的社会实践经验,张律师在从事律师行业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代理了多起在临沂地区具有影响性的案件,并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律师服务。张修强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上擅长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审查与草拟、安全事故、债务清欠、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事务,擅长识别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法律风险、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张修强律师先后被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临沂罗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沂市龙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沂市兰山街道办事处林庄居委、临沂市公路局养护*、临沂市鑫达电梯技术开发公司等多家公司聘请为长期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成长提供法律保障。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遇到法律难题,张律师愿为其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阅读(1727) 评论(0) 2012-04-08 20:20

临沂法律顾问律师15853855056

临沂法律顾问律师张修强律师,临沂市*大的律师事务所、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0910856381。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积累的社会实践经验,张律师在从事律师行业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代理了多起在临沂地区具有影响性的案件,并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律师服务。张修强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上擅长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审查与草拟、安全事故、债务清欠、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事务,擅长识别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法律风险、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张修强律师先后被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临沂罗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沂市龙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沂市兰山街道办事处林庄居委、临沂市公路局养护*、临沂市鑫达电梯技术开发公司等多家公司聘请为长期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成长提供法律保障。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遇到法律难题,张律师愿为其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阅读(1234) 评论(0) 2012-03-21 13:46

企业如何应对招聘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临沂法律顾问律师

招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目前很多企业在大力引进人才的同时却忽视了招聘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风险——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埋下了隐患。那么,在企业的招聘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企业又该如何应对?为此记者采访了东卫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 风险一:招聘广告岗位职责不详 现象 通过发布招聘广告来招揽人才,是企业*常用的一种方式。目前,从对各大招聘网站的分析来看,大多数企业都在招聘广告中对招聘岗位写明了具体要求,但是仍有不少企业只做了简单的叙述。新员工入职后开始试用期以后,就进入一段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的时期。在此期间,企业如果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限制:企业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需承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在企业一方。 对策 如果企业在招聘广告中对岗位职责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举证的难度。企业应当将招聘广告进行存档备案,并保留刊登的原件。而没有在招聘广告中写明岗位职责的企业,可以制作一份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在劳动者签字确认后予以存档,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风险二:不能保证劳动者的知情权 一般情况下,通过面试这个环节,企业对应聘者是否符合工作岗位要求,基本上可以做出一个判断。但作为用人方,企业也应注意对求职者履行相应责任,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的招聘风险。 现象 一些企业在招聘及面试员工过程中,没有如实告知与劳动者所要从事的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而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权利,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对企业的告知义务提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在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不但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策 企业可以把这些告知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求职者,并要求其签字确认。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企业还可将主要规章制度加入告知事项中,以免在发生劳动者违纪时,因未能举证向劳动者如实说明规章制度内容,而陷入尴尬境地。 此外,“录用通知”也是企业在招聘的*后环节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 “录用通知”在实务中也有企业称之为“聘用通知”、“聘用意向书”、“录取通知”、“聘用要约”等。录用通知书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如果在录用通知中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代得很详细的话,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这份录用通知书就构成一项要约。如果应聘者对此项要约做出了承诺,则在双方之间则达成了一份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撤销录用通知或者不给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建议在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尽量避免将劳动合同内容写入其中,可以将意思表达为录用洽谈通知书,从而规避此项风险。 李兵律师认为,根据实务经验,有以下几点问题值得企业予以关注。 “录用通知”暗藏的风险 通过一系列面试等程序,企业招聘到了满意的人才,从决定发出录用通知书起,就要防范一系列的风险。 1、 录用通知与体检的顺序。我们的建议是先让劳动者参加入职体检,在体检合格以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这样,一方面,因为在录用通知发出后,如果企业因员工体检不合格而拒绝录用的话,则很容易被视为就业歧视,引起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企业的解聘成本,如果发出录用通知之后再让员工体检,体检中如果发现劳动者患有某种疾病,则可能会在用工期间产生病假、医疗期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加大企业解聘的成本。 2、 录用通知书失效。实践中曾发生这样的情况:企业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劳动者当时没有答复或者答复后没有及时入职,而在几个月后,拿着录用通知书前往企业报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已经找到了替代者并且其已在岗位上工作了数月。这种情况企业如何应对呢?我们建议,企业在录用通知书上加上一条: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多少日内未能答复或者前往单位报到的,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3、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在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对之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做任何处理。这就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如果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发生冲突,到底以哪一项为准?因为这两份文件都是企业所提供,实务中,如果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企业可能遭遇败诉。因此,有必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录用通知书失效,或者应约定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条款。 不要轻视入职审查 实践中,很多单位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 ——如果没有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未进行入职审查,而招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存在此类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防范以上风险,李律师建议企业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必要时向原单位求证是否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企业也应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禁止义务。通过以上手段将此项风险予以化解。 应为每位员工建档案 在新员工入职后,企业应为每位员工建立员工档案,记录员工在应聘及入职后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考核、奖惩、职位、薪资变动情况,以下资料应纳入企业人事档案范围内:1、应聘简历及面试评价表;2、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复印件;3、背景调查记录;4、入职登记表;5、体检表;6、员工转正工作总结、考核表;7、劳动合同;8、岗位变动记录;9、薪资调整记录;10、奖惩记录;11、保险缴纳记录;12、与公司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13、其它有必要纳入档案的资料;14、辞职申请。 以上文件中,由员工自己提交的,必须要求员工在上面签字。在实务中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有企业因员工提交虚假学历证明而将其解聘,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时,企业兴冲冲地将员工提供的虚假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然而在质证时员工拒绝承认学位证书和简历是由他提供给用人单位的,从而导致单位败诉。对此类情形,企业须做好充分准备,以免落到人财两空的境地。与此同时,企业在要求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可以加上一条:员工保证向单位提供的信息均为本人真实信息,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变更,否则,因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从而避免因信息登记不全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员工花名册的建立则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对于违反此条的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处罚。 以上是企业招聘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风险的提示,诚然,在实际工作中,个案的复杂性远远超过理论的叙述,这就需要企业HR在实践中多加摸索,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为企业避免这方面的损失。

阅读(1428) 评论(0) 2012-03-20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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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法律顾问临沂*好的法律顾问张修强律师,临沂市*大的律师事务所、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0910856381。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积累的社会实践经验,张律师在从事律师行业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代理了多起在临沂地区具有影响性的案件,并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律师服务。张修强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上,擅长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的审查与草拟、安全事故、债务清欠、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事务,擅长识别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法律风险、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张修强律师先后被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临沂罗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沂市龙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沂市卓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街道办事处林庄居委、临沂市鑫达电梯技术开发公司、临沂市公路局养护*、中石化众德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聘请为长期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快速成长、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遇到法律难题,张律师愿竭诚为其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阅读(1281) 评论(0) 2012-02-2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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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084) 评论(0) 2012-02-11 20:03

临沂律师法律顾问15853855056

临沂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阅读(1057) 评论(0) 2012-02-01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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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372) 评论(0) 2012-01-05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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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234) 评论(1) 2011-12-14 16:04

汽车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汽 车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志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汽车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保证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汽车租赁事宜自愿达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间:以汽车租赁登记表登记的期间为准。 二、出租方的权力和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车辆时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 4、 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承租方免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5、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 不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7、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三、承租方的权力及义务 1、 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2、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3、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4、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以及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示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 装、更换、增设它物。 6、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7、 协助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及车辆证件。 8、 保证租赁车辆由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9、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如需续租车辆,需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输续租手续。 10、 辆牌照及有关证件,如有遗失,应承担补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 11、 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检验交接单》登记无出入。若出现刮、蹭、划痕等现象或证件不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用其它相应的费用。 12、 严禁承租车辆用于教练车使用;严禁用租赁车辆参加竞赛;严禁装载易燃、易爆、腐蚀性及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承担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13、 不得使用承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承担由此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14、严禁利用承租车辆从事客、货营运;且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15、 承租方还车时需交纳交通违章押金1000元,一个月后查询无交通违章记录退还。 16、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给出租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四、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______元/年、______元/季、______元/月、______元/天、______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人在承租前可向出租房交纳 元的保证金,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如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出租方得损失的,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损失,保证金不足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部分,出租方仍有权主张。 五、车辆保险 1、 出租方为承租车提供的保险祥见随车保险卡。承租方自愿买其它险种,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2、 车辆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交通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出租方。 3、 承租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须送达甲方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及维修。 4、 承租方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定损费用,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它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要支付此事故总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评估为准)30%的车辆损失加速折旧费;车辆事故、修理期间,租金照付。   六、违约责任 1、出租方违法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之义务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2、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之义务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所有损失外,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3、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4、承担方逾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还需按应交租金总额的5%交纳滞纳金。   七、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八、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九、合同效力及附件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检验交接单》等作为本合同的织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租方(签章):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承租方(签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 附件二、《车辆检验交接单》

阅读(1564) 评论(1) 2011-11-16 19:18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临沂*律师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应聘方: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就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供甲方决策时参考; 4、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和解、调解活动; 5、应甲方要求,协助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6、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7、协助甲方对其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8、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有关合同管理制度; 9、应甲方的书面要求,签发律师函、声明及启事; 10、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乙方委派律师工作的时间、地点,根据甲方需要随时联系。 2、乙方委派律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法律顾问活动,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委派其他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四、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法律顾问服务的聘请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顾问费数额及支付方式为第 项: 1、甲方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为每年 元(大写: 元),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培训、起草审查合同等非诉法律事务不再收费;甲方的诉讼、调解、仲裁法律事务,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可按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2、甲方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为每年 元(大写: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要求乙方提供的所有法律事务以及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详见附件),乙方不再另行收费。 上述顾问费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乙方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沂沂蒙路支行,户名: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帐号:37001822101050000453),乙方提供正式发票。 六、乙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律师的权利: 1、经甲方同意,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司文件和资料,甲方应及时、真实、详尽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等; 2、经甲方同意,了解甲方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应甲方要求,列席甲方召集的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4、乙方律师因履行甲方法律顾问职责产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调查费以及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其中差旅费包括乙方律师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邮资等。 (二)乙方律师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说明情况,让甲方及时了解进展情况;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甲方的委托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3、乙方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乙方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经营、管理和 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5、乙方经甲方同意,为其员工提供法律服务的,应给予适当优惠。 七、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二)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的; 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如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收取的顾问费不再返还;如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剩余天数的顾问费,乙方应返还给甲方。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六条(二)规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及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工作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九、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阅读(0) 评论(1) 2011-11-14 19:55